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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如何在非破产清算程序的中保护债权人利益?

  摘要:法律实务中,有些人认为公司注销的常见程序往往被认为是先破产后注销。而实际上以上解散形式注销公司的情况也不少,而且此种方式往往对债权人存在更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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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解散事由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的以下事由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除第(四)、(五)项为客观情况外,其他规定均可通过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公司的解散。尤其是第(二)项对债权人的债权回收风险最大。

  二、清算及注销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困难的规定予”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实务中,如果清算是由股东自愿主动做出的,往往不会在清算组的组成时间上产生延迟,更多的问题往往集中在清算事务上。但是债权人仍然需要关注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是否合法。同时注意其是否依法完成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通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本程序中,清算组除应当遵守上述各项时间规定外,还需要注意非常重要的一点——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本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含义:

  (1)清算组在债权申报期间对债权人实施清偿是违法的。这里的“债权人”指的是所有债权人而非个别债权人。因为清算的目的之一是需要核算、查清公司当前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况,盲目清偿债权人债务将可能导致位于前位清偿顺序的公司员工工资及国家税收无法实现清偿。因此在债权申报期间禁止清算组对所有债权人实施清偿。

  (2)债权申报期间之后是否可以清偿,本规定中并未提及。而根据公司法后续程序的规定,接下来的属于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工作。法律虽然并未直接规定该程序中清算组是否可以清偿债权,但是整个清算程序的目的而言,如果债务人实施清偿同样会产生(1)中所述的法律后果,因此仍然不能清偿,直至按照法定顺序清偿的程序启动。

  (3)债权通知书发送时,债权人注意监督债务人是否能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实务中有债务人故意采用报纸公告方式而省略专项通知的情况,其用意在于不想让债权人过早知晓甚至逃避公司债权申报义务。遇到此类情况,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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