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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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算方案并非由债权人来审议,而是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那么清算方案的确认及清偿该怎样处理呢?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方案并非由债权人来审议,而是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是如果债权人对清算方案不予认可,从法律操作的角度而言,即便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以上清算程序是建立在比较理想化的资产状况下实施的清算。法律实务中,多数企业在清算程序启动时往往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根本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债务清偿,由此也导致后续的所谓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法院确认程序无法实施。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律操作上,公司有时为了防止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会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通过债权人的妥协完成债务最终数额的确认及偿还方式,公司负债情况也将因此改善,从而减少资不抵债风险的发生。
法律实务中此阶段如果债务人愿意与个别债权人配合实施债权清偿,会采用债权人诉讼而后通过和解形式予以清偿。但是实际上此做法因为违反了公司法清算期间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清偿的规定而应当被认定无法律效力。笔者倒是建议债权人尤其是大额债权人考虑与债务人的股东合作,通过合作运营完成公司业务的重新启动,当然具体合作方式双方可以灵活考虑。有时或许还能产生一种新的发展契机。
而对于仍然无法完成债权清偿的,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由此真正的破产程序才会启动。
以上关于在非破产清算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务方法仅供读者参考,由于个案差别,请综合考虑案情,作出符合案件需要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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