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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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公司达到清偿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董事会的每一董事都应当负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今日我们来详细公司资不抵债的处理方法。
1、对于账面资不抵债的企业来说,由于资产评估增值的影响,企业实际上拥有和控制的资产总价值是有可能超过企业负债总额的。
2、对于资不抵债中的债,还应区分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由于未到期债务尚未到达偿还日期,目前无需偿还,因此,在扣除这部分未到期债务后,企业资产总价值是有可能超过企业需立即偿还的到期债务的。
当公司达到清偿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董事会的每一董事都应当负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若董事迟延或不申请破产,则会产生系列法律后果: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个人应当对破产界限出现前已存在的旧公司债权人承担差额损害赔偿责任,对破产界限出现后产生的新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情况下股东个人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所以为避免股东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尽量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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