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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对利用承包租赁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防范

  摘要: 这类企业一般是将自身的优良资产全部承包给自己的关联企业,租期往往较长,由承租者雇用原企业的职工,租赁原企业的厂房、设备,每年仅向原企业缴纳少量的租赁费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工资。

  企业的承包租赁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正常的承包租赁行为不改变企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上来看,企业的债务仍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如果借承包租赁之名,不偿还银行债务,则属于变相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而我国法律上对此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金融机构对这种逃债方式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何防范企业通过承包租赁方式逃废债务呢?

  (一)、是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有针对性地订立一些限制性条款。比如: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对外租赁或承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同时限制借款人对外租赁的资产余额、种类等内容。同时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违反以上约定的行为,应立即采取解除合同、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二)、是与出租方、承租方签订偿债协议。银发[1998]578号文件规定:“对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户。”因此,对于实行承包租赁的,银行可与出租、发包方及承租、承包方签订三方协议,落实金融债务的承担问题。

  (三)、是主张“承包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债务企业与承包租赁方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承包租赁,以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给债权银行造成实际损害的,债权银行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企业与承包租赁方的协议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都有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该民事行为、合同均无效。四是通过主张租赁合同无效,让债务企业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重新出租,并与承租方、债务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以全部或部分租赁费偿还借款,并由承租方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债权银行。

  四、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承担

  (一)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认诉讼主体

  1.企业歇业后的诉讼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企业歇业是法人终止的一种情形,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因此,负有清算企业之责的主体如果不尽清算之责,债权人可以起诉该清算主体。所以,企业歇业后的诉讼可分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歇业后,如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2)企业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3)企业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2.企业撤销后的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之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如果已经成立相应的清算组,可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则可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

  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由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

  (二)如何认定清算主体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应是企业股东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清算主体可具体归纳为: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2.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3.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联营各方;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5.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

  (三)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

  1.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责任。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人民法院应判令清算主体在限定期限内,对企业进行清算。正常情况下,根据法人制度原则,以被清算企业财产为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投资不足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补偿责任和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是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者,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企业出资不足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和清偿责任。具体承担什么责任,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及《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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