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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对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防范

  摘要:改制企业债务承担问题。对此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于某些改制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对于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效。

  (2)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原则。在当事人对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没有经债权人同意,损害国家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因企业资产负有对企业债务的一般担保义务,应当依照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由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银行主动参与企业改制问题。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中规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中规定:“企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否则各级财政(含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改制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时,要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根据以上通知,企业不管采取哪种形式进行改制,都要落实好债务。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对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债权银行要及时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并向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反映,力争以非诉讼形式保全金融债权。

  (二)对利用企业(公司)分立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防范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企业(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银行进行债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都明确规定,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离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应注意的是,对企业(公司)分立涉及已设定抵押财产的,银行应与分立后的企业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

  (三)利用企业兼并(合并)、出售逃废金融债务的法律防范

  利用兼并(合并)、出售逃废银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金蝉脱壳”“剥离经营”。企业将有效资产转移到另一个实体中,债务留在老企业,由兼并方对接收资产的实体进行兼并。(2)高价低估,悬空债务。利用低估资产价值,兼并方只按评估价承担银行债务。

  (3)故意隐瞒、遗漏债务。兼并企业只接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而不接受其债务等。

  我国法律法规对兼并、出售中债权的保护问题,一般规定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享有或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明确规定:

  (1)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方、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2)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债权人要注意申报债权。

  (3)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4)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

  对被兼并企业以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的,在兼并完成之后,银行应与兼并方重新签订抵押、质押合同,要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有保证人的,及时通知保证人,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四)利用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废金融债务的法律防范

  企业公司制改造就是指企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属于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是企业改制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有些企业在公司制改造中,采取抽走原企业资产另组建新公司或以其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等手段,逃废金融债务。

  对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原企业债务的承担,除《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1)如果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或通过增资扩股、转让部分产权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这一规定符合“债权债务承继原则”。

  (2)如果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3)如果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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