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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潇湘团队律师 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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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的标准

  摘要: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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