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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潇湘团队律师 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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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借款与刑事诈骗的理论差异

  摘要:民事借款与刑事诈骗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借款与刑事诈骗,尤其是借款型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很多表面的相似性.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例如:借款双方均有关于借款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均有关于借款利息和期限的约定,均是因为借款方逾期未归还欠款而产生纠纷等。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判断是民事借款与刑事诈骗,其本质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有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还有的观点认为:“”财产犯罪和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支配权的意思。”

  综上所述,“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是一种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判断,但是要在实践中直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确实很难实现,而只能从行为人客观的表现去推定其主观方面的想法,对此,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恶意且自主占有的特征,就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来讲,“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归还,”换言之,行为人面对无法还款的情况时,如其主观上不能归还并能够及时弥补对方的损害后果,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其主观上根本无所谓归还问题,则应当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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