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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潇湘团队律师 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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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

  摘要:很多人为了谋取利益,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破坏了金融秩序,有极大的危害性。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有哪些呢?

  高利转贷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7、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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