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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潇湘团队律师 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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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现实中讨债有理应依法,方法不当获刑罚

  摘要:身为公司员工,帮助公司讨要债务本无不当,然而讨债中强行扣押他人却实不应该。今日我们来通过案例详细了解。

  2月25日,金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讨要债务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郜建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2岁的郜建华家住成都市金堂县,是一公司业务员。王宜华欠公司货款15.7万元,公司经理为了讨要债务,便让郜负责要账,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其报酬。2005年12月31日下午,郜建华雇人到成都强行将王宜华带至金堂县,关到一村民家中的地下室里。2006年1月3日,王宜华所在公司派人将欠款全部付清;5日,王宜华被公安机关解救。7月20日,郜建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律师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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