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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潇湘团队律师 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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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企业改制、破产下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摘要:企业改制、破产下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关于企业改制、破产下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

  第二条 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未通知或者答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或者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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