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13787209902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长沙潇湘团队律师 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长沙潇湘团队律师

电话号码:0731-85565808

手机号码:13787209902

邮箱地址:xiaoxianglvsuo@163.com

执业证号:14301200210700333

执业律所: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环球中心A座8016~8020室

合同纠纷

合同无效的条款有哪些?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即是有效,那么,到底哪些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呢?以下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xiaoxianglawfir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