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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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形式内容有很多种,在合同签订生效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到底需不需要赔偿呢?以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因不可抗力单方行使解除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事实已经发生,而且确实不能履行。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对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未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利益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待获得的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单方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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