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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潇湘团队律师 全黎明律师,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律协民商委委员,擅长建筑房产法务、公司法务、合同法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突出,分析判断能力与实际操作能力强,为人正直、待人诚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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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的情形

  摘要: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债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3)公司决议解散的;

  (4)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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